离婚了,可以不让对方探视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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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8-01-03

  摘要: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中止探望权。下文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很多网友会问“不给抚养费,可以不给探望孩子吗”。“抚养费义务”与“探望权”相互独立,即使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小孩,除非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否则探望权不应被剥夺。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同理,如果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不过,小编建议大家能协商尽可能地协商处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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