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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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7-10-09

  摘要:我国婚姻法保障男女双方的离婚自由,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有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起离婚呢?下面广州婚姻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虽然上述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对女方并没有限制,因此女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诉讼。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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