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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的子女归谁抚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4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下面由广州婚姻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未满1周岁的子女归谁抚养?

  当孩子不足两周岁时,考虑到孩子较小,或者孩子还处于哺乳期的,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孩子归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那么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是多少?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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