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家事>律师文集>正文

婚前欠债离婚后谁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4

  摘要:婚前欠债离婚后谁还?关键在于婚前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得还。下面广州婚姻律师详细讲解。

  婚前个人债务离婚后谁还?

  (一)夫妻一方未将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二)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