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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了就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7

  摘要:在婚姻变幻莫测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婚姻中财产问题,现实中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事实,令更多的女性开始担心自己付出了青春,到头来却什么都得不到,只能净身出户。许多当事人电话咨询的问题,开始更多的关注如何在婚内有效的约定财产,确保自己能有财产上得到的保障。这些问题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三类。下文广州婚姻律师为您介绍一下。

  1、起草之前的防范问题。如何能在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让对方签字?

  2、“冷战”期或离婚前,拿着协议来咨询。例如双方婚内约定婚前一方的房子,归另一方所有是否有效?一方父母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能否协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3、离婚后,因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不明,如何补救。例如协议只之约定一方出轨时要净身出户,并未明确婚内财产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条款说明,对婚内财产的归属问题一定是可以约定的,通过这一条款,直接对抗法定的婚内财产共有制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只要有婚内财产协议就有效吗?如何约定协议才是有效的?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有效性的一些基础知识。

  1、 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要求了约定的形式,即口头无效。您可以委托律师见证或者公证处公证。这样的做法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见证或公证后,当事人一般不会产生新的争议。建议当事人对协议进行公正,更利于避免纠纷。

  2、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连婚姻关系都不存在(无效婚),又从何谈起婚内财产协议呢?

  3、 由于婚内财产协议类似合同,所以需要具备合同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另外一方签字。

  4、 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杭州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男女离婚协议约定,如男方出轨,支付女方20万经济补偿金,并在脱掉衣裤后绕最繁华的街道跑7圈。法官最后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原告第二个诉求。

  5、 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给逃避债务提供法律依据。

  还需要注意的是:

  1、 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协议给另一方,但是没有办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另一方主张过户,或离婚主张归其所有,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此时不满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举所有的条件,可以视为赠与行为。由于合同法规定房产转移依据房屋过户登记,所以此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赠与没有完成,那么赠与者可随时撤回赠与。

  就这一条的规定,很多的婚内财产协议之所以出现问题,跟这一条规定不无关系。因为很多当事人,甚至非婚姻家庭的专业律师都对该条不甚了解或者错误解读,导致虽然由婚内财产的约定,但是最后无法实现约定的诉求。那么,所有的婚前房产未过户就一定可以撤销吗?作为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一定不仅仅给您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您的后顾之忧。建议当事人在书写如此重要的协议时,向律师咨询,当然,笔者所说的律师是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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