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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5

   引言: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下文一起看下典型案例。

  网友咨询:

  99年因买房子,在父母处借款6万元,当时已经结婚。2002年因妻子和母亲产生矛盾,母亲一气之下,让我们补写了借条,借条上有我和妻子的签字。但妻子签的不是她当时使用的名字,而是以前曾经使用过的名字。现在,我和妻子闹离婚,妻子说她不会还这借款,因为父母的出资可以看作是赠与。请问各位大律师,她说得对吗?这张借条有法律效应吗?

  东律师回复:

  这张借条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你的妻子没有签字,按照婚姻法规定,这仍然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他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份额。父母的出资只有明确表示赠予时才是赠予。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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